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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企业财产保险
产品型号:财产险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西路28号内万春园
联系方式:(8610)62616611
详细信息(点击收起)
财产保险基本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 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二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财产保险综合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 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二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财产一切险保险(涉外)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计算机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2、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飞行物体及其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本岗位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 5、在配有断电保护装置及稳压设备或不间断电源(UPS)的情况下,由于供电单位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突然断电、电器短路、其他电气原因; 6、外来并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夺或抢劫行为。 第二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二)数据复制费用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2、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飞行物体及其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本岗位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 5、在配有断电保护装置及稳压设备或不间断电源(UPS)的情况下,由于供电单位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突然断电、电器短路、其他电器原因; 6、外来并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夺或抢劫行为。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三)增加费用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计算机硬件保险项下的设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避免生产或营业中断所支付的必要的临时租赁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后,保险人依照本保险约定负责赔偿。
电话盗打话费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话费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有线电话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打; (二)数字移动电话遭受外来的盗码并机。
现金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洪水;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 (四)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构成本条 规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出险项目保险金额的10%。
商业楼宇财产基本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二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 (三)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崩塌、泥石流;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水箱、水管爆裂。 第二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 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电厂财产基本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二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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